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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招投標程序 確保公平競爭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陳怡

    規範招投標程序  確保公平競爭

    博企與本地中小企長期保持合作,不僅有助於提升供應鏈效率,減少對外部資源的依賴,還為本澳中小企創造更多市場機會。在選擇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時,博企通常通過公開招標和綜合評估的方式,挑選優質的合作夥伴。

    本澳現時的公共採購法例,如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等主要規範公共部門的招投標活動。雖然博企的招標活動不受上述法例約束,但在實施招投標過程中,仍需遵循公開、透明及公平的原則。

    博企與中小企業之間的招投標行為屬於商業行為,受第40/99/M號法令《商法典》的規範。《商法典》第153至173條明確禁止一切阻礙競爭、違背競爭規則或限制競爭的行為,並規定一切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的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今期的案例中,一家提供機電工程服務的中小企憑藉其專業技術能力和優質服務,成功獲得用家部門推薦與邀請投標,最終從“二判”晉升為“大判”,並獲得與博企長期合作的機會。然而,需特別注意,在操作過程中,應確保公平競爭,杜絕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法行為。用家部門的推薦和邀請投標,若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利益輸送的風險。

    為了規範企業的招投標程序並維護公平競爭,作為招標實體的企業應加強內部監控,通過制定內部規章制度,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此外,有必要不斷優化招投標流程,明確招標標準,包括技術要求、評估標準及評審流程等,以避免因標準不清晰而引發法律爭議。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陳怡